杭州市仪器仪表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杭州市仪器仪表学会(英文名称为HangZhou Instrument and Control Society,缩写HZICS)。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本学会是由杭州地区从事仪器仪表科研技术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以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方针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组织团结我市仪器仪表行业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倡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促进我市仪器仪表产业的科学技术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学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科协。本学会接受杭州市科协和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街26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举办技术讲座和产品展示,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学科发展;
(二)发挥本学会的人才优势,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工作;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对仪器仪表项目的论证、评审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四)宣传政府有关的政策和法规;
(五)开展仪器仪表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应用宣传;传播科学的思想方法,反对伪科学,捍卫科学尊严;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杭州市仪器仪表产业发展的设想和建议,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七)积极开展与科学技术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八)编辑、出版和发行学会刊物及资料;
(九)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仪器仪表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学会帮助申诉和维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学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主动参加和支持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学会会员身体原因无法履行学会会员责任时(病故等) 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证自动作废。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杭州市仪器仪表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杭州市科协审核同意后,报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学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聘请学会顾问和授予名誉职务;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杭州市科协审核同意后,报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杭州市科协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杭州市科协审查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杭州市科协审查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杭州市科协审核同意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和监督学会财务,文件档案等工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杭州市民政局和杭州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杭州市科协审查同意后,报杭州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杭州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必须在杭州市科协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杭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杭州市科协和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杭州市民政局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学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学会党组织意见;本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学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4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杭州市仪器仪表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开始生效。
杭州市仪器仪表学会
2019年12月14日